違章建築根據是否超過批準期限進行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處以罰款;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二、違章建築與違法建築的區別
(壹)範圍不同:
(1)違法建築的範圍較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造的建築物。
(2)違法建築的範圍較廣,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築”,明確認定為狹義的違法建築。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
(1)違法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的房屋和設施。
(2)違法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對違章建築業主權利的救濟
(1)違法建築在行政機關定性前,應依法保護。
根據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除無主物外,只要有物,就必然有物權。就違法建築而言,在被行政機關確認為違法建築之前,已經被違法建築所有人實際控制,所以違法建築所有人對違法建築享有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建立在對建築材料的合法占有基礎上的,法律應當予以適當保護。
任何部門在未經規劃部門確認合法性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建築,必然侵犯業主的權利,業主有權要求業主賠償。
(二)拆除違章建築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的規定進行,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違法建築所有人應嚴格檢查拆遷單位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其違法建築;如果拆遷單位不按程序進行拆遷,業主完全可以拒絕違法拆遷。同時,拆遷單位盡快拆除違章建築的目的是為了推動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工程進度。只要違法建築的業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申請復議的權利,拆遷單位的進度必然會慢下來,從而為違法建築的業主獲得談判和賠償的機會。
以上是對違法建築補償標準相關內容的詳細介紹。綜上所述,我提醒大家,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認定違法建築的程序必須合法。如果處理違章建築,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