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東為例,根據《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實習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或者當事人作為代理人、辯護人的委托,簽訂委托合同,收取手續費;
(二)對外發布法律文件;
(三)為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援助業務;
(四)出庭;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的;
(十壹)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擴展數據:
《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主管部門和實習證書頒發機關應當定期對實習生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者隨時進行抽查,並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生檔案。
第二十六條實習結束後,實習生應填寫《實習生評議表》,指導律師負責填寫對實習生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的評議意見。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根據實習生考核內容,對實習生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律師事務所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案件、法律咨詢、圖書代理等業務協助工作;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