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是統治意誌的理論。現代實證主義法學大師奧斯汀在《法理學大綱》中指出:“法律是君主的產物。”即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2)法律是社會秩序的理論。例如,馬克斯·韋伯認為:“法律以獲得(身體或心理)強制力的可能性為保障,其目的是使人們服從或報復違反它的特殊工作人員,從而為此目的創造壹種秩序。
(3)法律是利益關系的理論。比如,在葉林看來,法律就是要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實現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的結合,從而建立個人與社會的夥伴關系。
(4)法律是法律過程的理論。波爾曼認為,法律的實際運作包括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法律的價值、法律觀念和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規範。這也是壹個分配權利和義務的終生過程,從而解決沖突和創造合作渠道。
(5)法律是規範體系的理論。麥考密克和溫伯格認為:“法律是壹個標準化的體系,即它是壹個可以用標準化的句子表達的有意義的內容。蘇認為,法是社會生活和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體系,以正義為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手段。
(6)法律是社會控制。美國哈佛大學的布萊克教授認為:“法律是政府的社會控制。換句話說,就是國家及其公民的規範性生活,比如立法、訴訟、審判。”
(7)法律不規範。例如,陳鴻毅認為法律是社會中對與錯的權威標準。
(8)法律是法律文本。持這種觀點的人大多認為,所謂法律只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是指由國家確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作為判斷是非、指導人們行為規範的標準。
(9)法律是人類的理性理論。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基於他的人類理性理論認為:“法律是自然界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禁止相反的行為。當這種合理性以人的心智建立並實現時,它就是法律。”
以上說法都有壹定的合理性。因為在不同的層面,在不同的科學中,人們對規律的理解不同,揭示其內涵的深度不同,應該說是完全正常的。不同的立場,不同的個人學術水平,當然還有各自知識領域的差異,必然會有很多對法律的認識領域局限於主體的能力,體現了法律的某種屬性。
就我們所知,從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聯系和區別來看,法律是社會制度權威的內在規定,是規範人們外在行為的社會規範。它立足於社會物質生活的現實條件,服從自然和社會發展的客觀必然性;縱觀人類歷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重大社會關系、劃分分配利益、確認和保護不同主體的不同利益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事實。
在上述基礎上,法律被定義為:法律是在特定歷史階段支配社會的群體、階層或其組合。根據它所依賴的物質條件,以國家或其他權威力量的名義來決定或培育,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分割和分配制度及其表現形式,都是由這種強制力通過特定的程序來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