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板、標準:地板不應無物料、垃圾、紙屑等。,而且工作時間地面要保持幹凈。定期(至少3天壹次)清理車間死角區域,如滅火器、貨架下等。
2、設備保養,標準:每天下班後,需要對設備進行保養,用毛巾將設備表面擦幹凈,讓手感覺不到明顯的灰塵。車間的空調和貨架至少每三天保養壹次。
3、物料擺放,標準:物料要整齊擺放在貨架外,限高2層。不同的材料要分開放置,不能混放,要有準確的材料標識。不使用擱板時,應拉上窗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