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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壹、雙方私下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雙方私下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2.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應當提交書面調解申請。申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當事人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第二,當事人必須提交書面調解申請。第二,交通事故調解有時限嗎?為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使侵權方及時受到民事制裁,受害方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和權利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 他們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1)調解期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造成人身損害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算;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人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事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從被通知人收到通知的次日起計算。規定期間的最後壹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節假日的次日為該期間的最後壹日,該期間最後壹日的結束時間為該業務活動的結束時間。(二)有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並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期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不予調解)》,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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