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放火,屬於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標準:
1,不滿14周歲的人不承擔犯罪和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承擔八種犯罪,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沒有實施盜竊三次以上的。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積極退還贓物,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1)是聾啞人或盲人;
(二)在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受脅迫的;
(三)其他情節輕微的。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對其監護人要嚴加管教,必要時可以進行專門的矯正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264條
盜竊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