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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呢?丈夫起訴過幾次離婚?

壹對夫妻婚後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妻子兩次試管嬰兒失敗後,出現適應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郁反應。期間,丈夫兩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第三次起訴離婚時,法院準予離婚。

連續兩年,老婆兩次試管嬰兒嘗試都失敗了,她深受傷害。她住院兩次,被診斷為適應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郁反應。之前妻子兩次住院,丈夫兩次起訴離婚。兩次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後,丈夫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準予雙方離婚,從保護女性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夫妻財產分割中,法院給了女方更多的分。

劉軍和小英於2009年9月登記結婚。他們結婚後壹直在上海工作生活,沒有孩子。結婚初期夫妻關系尚可,但後來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於2014年4月開始分居。至此,劉軍回到了江西老家,小英回到了沈陽。

小英在2012和2013結婚期間兩次做試管嬰兒都失敗了,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和身體傷害,壹直在治療中。小英於2014年9月和2015年5月兩次在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診斷為適應不良、混合性焦慮、抑郁反應。

劉軍於2014年7月和2015年4月兩次向法院起訴。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關系壹直沒有改善。劉軍於2016年3月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財產,不同意小英多分財產的主張。他還表示,根據小英的自述材料,小英通過試管嬰兒出生完全是自願的,造成的損害應該由她自己承擔。她不同意承擔小英主張的醫療費用,也不同意賠償小英的身心損害。

壹審法院認為,劉軍與小英雖獨立結婚,但婚後未建立夫妻間的真摯感情。因家庭矛盾激化,2014年4月開始分居。劉軍兩次起訴醫院,但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關系壹直沒有改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在劉軍堅持要和小英離婚,應該是理所應當的。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考慮到劉軍和小英婚姻期間,小英為了家庭和睦和與劉軍生育子女,兩次做試管嬰兒均未成功,劉軍起訴要求小英離婚,這對小英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作為丈夫,劉軍應該盡自己的責任,在道義上和法律上幫助小英。小英目前無業,劉軍的社會保險賬戶壹直處於正常繳納狀態,不排除劉軍有工資收入的可能,從保護女性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夫妻財產分割上,應該給小英多加分。

壹審法院判決準許劉軍與小英離婚;家庭財產:壹臺筆記本電腦屬於劉軍;劉軍和小英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分別歸劉軍和小英所有,劉軍壹次性支付小英住房公積金差額2萬元;劉軍、小英名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分別歸劉軍、小英所有,劉軍壹次性支付小英社會保險費差額654.38+0,000元;劉軍繳納的65,438元+0,333.33元的人壽保險費歸劉軍所有;劉軍的股份和資金歸劉軍所有,劉軍壹次性支付小英股票資金65438+萬元。劉軍銀行存款12,170.24元歸劉軍所有,劉軍壹次性支付小英存款折扣10000元;位於沈陽市於洪區某路X-X號342室,建築面積113平方米。部分登記為劉軍、小英* * *的私房歸小英所有,小英向劉軍壹次性支付房款151和500元。房屋折價款付清後,劉軍壹次性支付小英醫療費65438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選擇上訴。沈陽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愛情,容易相聚又容易分離,牽扯太多金錢,傷身又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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