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責任:《票據法》第14條、第103條、第107條及《刑法》相關規定規定了票據變更的法律效力。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票據的變更產生以下後果:1。被塗改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變造屬於違法行為,票據法對行為人規定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對偽造人的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177條的規定處罰,民事責任依照民法中的侵權制度確定。2.被塗改的票據仍然有效,被塗改者對塗改後的記載事項負責。《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票據上記載的除簽名以外的事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的簽名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變更後的簽字人應對變更後的記錄事項負責。3.偽造人未在票據上簽名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票據法中“票據簽名人對票據意思表示負責”的規定,偽造者因未在票據上簽名,不能承擔票據責任,但其塗改行為給票據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遭受損失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4.變更前的簽名人對變更前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5.無法區分簽名是塗改前還是塗改後的,應當認定簽名是塗改前的簽名。視為塗改前簽字,簽字人對塗改前記錄的事項負責,有利於簽字人。票據法作出這樣的規定:壹是促使票據受讓人嚴格履行註意義務,使被變造的票據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欺詐,維護票據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明知是變造票據而使用的,也要追究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以示懲戒。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票據活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 *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名蓋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