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雇員受傷的責任是法律規定的,雇主能證明自己免責,所以可以不承擔責任。應該包括以下兩項: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壹般免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勞動者在完成就業期間,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害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2.受害者故意。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故意行為負責,受害人也不例外。因此,如果雇員在完成就業過程中故意遭受損害,應當承擔責任,雇主不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的,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既然形成了雇傭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宿費、護理費等。但是,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但是如果真的沒錢,可以協商分期賠償之類的。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