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有權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死產、死產、早產的為7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壹,勞動法對孕婦保護的規定是:
1,勞動合同關系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被辭退;
2.工作內容特殊保護限制孕婦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二、勞動法對孕婦的權利
1.不得安排其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2.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3.不屬於經濟性裁員的範圍。
4.不得以懷孕期間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為由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