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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點難點分析(48)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

(壹)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所有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婚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婚姻法》第18條界定了夫妻壹方的財產範圍,包括:(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為夫妻壹方獨有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也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不僅包括正財產,還包括負財產,即外債。夫妻* * *共同債務,夫妻* * *將全部財產清償;夫妻壹方所負的債務,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和婚後的時間分割點是結婚登記的日期。同居、同居、舉行傳統結婚儀式並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2)約定夫妻財產制

與法定財產制相比,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根據不同的原因劃分的。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就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和處分以及解除婚姻關系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財產制,又稱約定財產制。它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關於協議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 * *以自己所有或者部分* * *。約定的財產範圍包括婚前婚後取得的各種財產。法律明確要求約定的形式為書面形式。協議的生效條件首先要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願、真實;其次,應當符合專門法律的要求,如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等。當協議內容被第三方知曉時,具有與外界對抗的效果;否則沒有對抗效果。對內,是對夫妻處理財產行為的約束。為逃避債務的虛假協議或協議離婚,應認定為無效。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以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背景進行考察。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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