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可以因以下原因發生:1。自願解散:股東會通過決議或公司章程規定解散條件解散。2.清算結束:公司已完成所有清算事宜。3.合並: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合並成壹家公司。4.分立:公司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5.吸收合並:壹家公司吸收合並另壹家公司。6.其他法律原因:如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不管解散的原因是什麽,公司都需要清算,包括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清算需要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債務清算、編制清算報告、公告清算結果等程序。清算結束後,需編制清算報告,並經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大會批準;經批準後,需履行剩余財產分配程序,按股份比例或根據股東大會決定的方案進行分配。另外,有些情況下,公司解散後,需要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如公司註冊地變更、公司合並等。
公司清算時需要設立哪些機構?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時需要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可以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大會或授權金融機構代表組成,實行集體決策。同時,清算組織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編制清算報告。
公司解散是公司生命周期中不可避免的環節之壹。解散時,需要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債務清算、剩余財產分配等程序。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法律風險,建議公司在解散前提前制定解散方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七條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產時,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和債務清算,編制清算報告,公布清算結果,履行清算程序。清算組織應當及時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清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