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為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制定本條例。經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4日國務院公布,自2008年10月6日起施行。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二、主要內容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根據職權,主動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制定實施本條例的辦法。
需要註意的是,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壹般只能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說,因為公司沒有這個義務,所以壹般不享受這個休假制度。此外,涉及年休假的規定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用人單位要按標準支付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