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統籌安排行政執法職責和資源,規範行政執法程序,推進綜合行政執法;
3.解決各類突發事件:負責轄區內日常執法活動和重大案件集中線索檢查,協調解決各類突發事件、突發事件和綜合執法日常事件,配合上級執法部門開展轄區內執法活動。
在綜合執法中,要充分維護行政法規的權威,依法依規辦事,維護自身工作形象,按照相關工作規定辦事;在相關文件允許的條件下,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盡量以和諧輕松的方式完成行政執法工作。
執法和司法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不同,執法是以國家名義管理社會,內容比司法更廣,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判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
3,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規定,執法活動相對沒有司法活動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違反程序的,司法行為無效,違法;
4.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快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