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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誤工費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根據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3.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用補償金額=同級護理服務報酬×護理期。

4.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筆賠償費用。

6.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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