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2.被投訴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電話。
3、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因同壹事由引發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以推薦代表投訴,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人。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的事項,應當由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投訴人的證明材料。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實);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註冊信息復印件(如確實無法提供,經說明後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提交推薦人簽名的推薦信。
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證明投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和投訴的證據材料等。具體事宜可直接咨詢勞動局,以勞動局要求為準。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下列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賠償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1,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2、因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3.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4、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