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二)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要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2.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在壹些西方國家,企業法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目前除了企業法人,還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企業法人類型。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後我國的企業法人將主要指公司法人。符合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國家法律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