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網絡上侮辱少數民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犯民族歧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壹般是指手段惡劣,反復煽動,全國公憤;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和尊嚴,造成大量民族成員逃往國外,並造成其他影響民族團結平等的後果。
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長期煽動;煽動的手段特別惡劣;在民族地區引發民族糾紛、沖突甚至騷亂,後果特別嚴重的。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要素:
(1)已經實施了侮辱他人的行為。
(2)公開地。
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
(3)構成本罪必須情節嚴重。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在出版物中刊登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