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強制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主動辭職。本案中,包括上述第壹種情況,員工並未因上述公司違法情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而是因其他原因要求辭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所以,壹旦要離職,壹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三,公司主動辭退員工。主動辭退的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雙倍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