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斷的理論。司法權由法院享有,是對涉及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的糾紛進行裁判、解釋法律、宣布法律是什麽的最終權力。這種權力賦予法院和法官,以區別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3.剝奪司法權。認為從傳統的憲政理論和權力結構體系來看,中國並沒有獨立完整的司法權,這與壹般憲法的權力體系,尤其是三權分立有著本質的區別。甚至有學者指出,我國憲法中沒有立法、司法、行政的國家權力性質的橫向劃分,因此不存在以司法權為基礎的司法制度。
4.多元權力理論。在嚴格的傳統意義上,司法權對應的是立法權和行政權,是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作出判決和執行法律的權力。現代意義上的司法權,是指包括仲裁、調解、行政裁決、司法審查和國際審判等與法院具有相同基本職能的糾紛解決機制,以法院為核心,以當事人同意為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以解決糾紛為基本職能的權力體系。
5.獨立權力理論。司法權是法院享有的最終權力,獨立於行政權並對其進行制約,依據成文法和判例法判決案件。
6.管轄權理論。司法權就是司法權,其核心在於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各種糾紛進行調解,對糾紛雙方具有約束力。
7.雙重力量理論。在我國,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司法權壹般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
8.案例權力理論。大陸法系的司法權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審判。此外,在行政系統中設立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並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受理違憲案件。英美法系的司法權是指法院對所有法律糾紛的審理,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