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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麽解決?

法律主觀性:

(壹)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將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由雙方委托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二)醫療糾紛的三種處理方式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三種:協商、行政處理和訴訟。患者與醫院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采取其他兩種方式:壹種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醫療糾紛的舉證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負有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醫患雙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失敗的,應當承擔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包括:1、住院患者病程記錄原始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等。2.住院病人的原始病歷,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化驗、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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