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
由參眾兩院批準的成文法律或決議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經過以下任何壹個程序:
美國總統的簽字,在國會開幕會議期間,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天內未采取行動(無回應,十天期限不包括周日),或者在總統否決後國會在會期內發起重審(法案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數支持才能無視總統的否決)。通過前兩個程序的法案將由總統“頒布”實施。如果法案以第三種方式通過,國會監票人負責在最終重審時頒布法律。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如果總統未能在期限內對法案或決議發表意見並將其退回國會,該法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如果國會在此期間休會,該法案將被放棄,不能啟動重審(見:口袋否決)。此外,如果總統在國會會期內否決某項法案或決議,成功重審的條件需要得到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支持。
成為法律的國會法案被列在美國的法規中。與民間公布的美國法典相比,幾乎所有法案都做了微小的文字修改。
國會的所有法案都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可以宣布該法案違憲。它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政府通過的壹系列法案的總稱。這些法案是為了應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歐洲和亞洲日益混亂的局勢。美國積極參與第壹次世界大戰,損失慘重。這間接導致了美國孤立主義的擡頭,希望美國不要卷入國際鬥爭,從而促成了中國立法的制定。
立法的影響通常是負面的。因為這些條款沒有區分侵略國和受害國,它們被簡單地作為“交戰國”同等對待。這些法律也限制了美國政府幫助英國對抗納粹德國的努力。1941年,美國正式向軸心國宣戰,使得該法案被廢止。
每次立法頒布後,總統都會因為戰爭狀態下的特殊事件而修改這些法案。這使得時任總統的羅斯福能夠確保美國海外盟友不會受到該法案的過度懲罰。三權分立是壹種政治理論,主張明確界定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避免權力濫用。
這個理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後來又被英法哲學家進壹步發展。在美國憲法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三權分立”這個詞,但是有明確的說明。它指出“壹切立法權歸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歸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歸美國壹個最高法院和國會隨時可以設立的壹些下屬法院所有”。將政府權力分為三部分,可以實現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和濫用。
雖然美國憲法沒有規定州政府需要將權力分為三部分,只是* * *和政府的形式,但大多數州政府實行三權分立,有州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