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沒錢沒財產怎麽辦?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沒有違反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但又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物,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在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1.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或者處分。
2.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3.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轉移財產,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不動產狀況的情況。鑒於這些情況,
綜上所述,執行壹般是針對壹方不履行判決的情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法律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調查後沒有發現可執行財產,那麽法院將暫時停止,待對方有可執行財產後立即恢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