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被沒收的財產:
1.非法所得: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及其邪惡利益而獲得的財產,如貪汙賄賂所得。
2.其他涉案財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用於實施犯罪的個人財物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沒收的其他涉案財物。違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槍支和彈藥。
3.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是指這類財產嚴格限於用於犯罪的物品,歸本人所有。雖用於犯罪,但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財產,不包括在本程序規定的沒收之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房屋作為有預謀、有計劃犯罪的聚集地的,該房屋將來可以作為其他涉案財物予以沒收。
二、非法所得的認定標準如下:
1,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
3.違法所得多且復雜;
4.其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