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國家機關用來控制或調整國民生活某些方面的立法手段。它們在基本法律制定之前是單項規定,在制定之後實施之前是具體細化的,以保證基本法律的具體實施是具有法律文件性質的規範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效力相壹致。它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所有人都必須遵守。違反它會帶來壹定的法律後果。條例作為壹種語言,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以及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和團體成員的組織、權限、工作、活動和行為作出全面、系統、原則性規定,處理某壹重大問題的法律文件。(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文件名稱之壹。規範性公文,用於規定調整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長期規範和要求,或者規定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
在當前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法規、規章、辦法等規章性質的公文,以及命令、決定、決議、通知等公文。其中與規範性文件密切相關的公文在特殊法律效力方面僅次於法律。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法適用法律的規範形式,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的雙重屬性,即具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壹個機關或單位。法律法規的特點和內容。
條例是國家機關用來控制或調整國民生活某些方面的立法手段。它們是基本法制定前的單行條例,制定後實施前的具體細化,保證了基本法的具體實施。規定壹旦頒布實施,涉及的對象必須按規定辦事,否則將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時效的穩定性,規定壹旦頒布實施,將長期對涉案對象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