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任職務(含壹級文員、專業技術12級、體育8級)以上幹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二、在國家和西藏自治區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指定的三個以上海島服役的幹部和四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
3.在導彈和衛星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總裝檢驗的幹部,在船、艇、艦上任職的幹部(僅限海上任務)和空勤幹部(包括空勤人員和機組人員)。
4.駐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副營職以上(含副科級、專業技術11級、體育7級)幹部;駐北京其他區(縣)部隊副營長或服現役15年以上的幹部。三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和駐京空勤幹部家屬入伍的條件,分別按照第壹條、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轉發總政治部關於重新界定軍官隨軍家屬條件請示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經中央軍委批準,由總政治部以1963號文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以參軍:
1.副營職以上(含,下同)或副師職以上(含專業技術11、體育7級,下同)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2.現役或在部隊服役15年以上(含,下同)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3.曾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壹、二類海島服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以及曾在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艦艇上服役或任職(含專業技術等級12、體育8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艦艇上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
四、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人民解放軍總部確定的壹、二類海島,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船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或二級文員(含專業技術等級13、體育9級),且在現役或在部隊服役10年以上(含
五、高等院校畢業,在導彈、衛星和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測試、測控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總裝檢驗工作五年以上。
6.在海軍和國防科工委的船、艇、艇上任職(僅限海上任務)並在船、艇、艇上工作3年以上(含專業技術等級13)及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人員(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駐北京市區專職職、科級以上(含專業技術10、體育6級)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或(在部隊)服現役15年以上的副營職、副處級軍官或文職幹部。駐京各縣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家屬參軍的條件,按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執行。駐京空勤人員家屬隨軍的條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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