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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平衡無權代理中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權益

根據民法,代理人只負責第三方的任命和指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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