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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歲以下教唆自殺的是間接正犯嗎?

在中國刑法語境中,“教唆犯”具有特定的含義。出現在刑法第二十九條,現摘錄第壹款如下: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因此,如果有人犯了教唆罪,就必須是教唆他人犯罪。但在中國現有體制下,自殺不是犯罪。因此,“教唆他人自殺”不能通過刑法對教唆犯的規定構成犯罪。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定義了為什麽自殺本身不是犯罪,這個在我之前的回答中已經涉及。)這不是重點內容,我就不展開了。雖然自殺本身不是犯罪,但是教唆他人自殺,無論其性質如何,都是故意殺人罪。因為嚴格來說,這確實是壹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性質和起點是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不影響定罪活動。同樣,在我國,“幫助自殺”、“主動安樂死”,甚至“協議自殺”,都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時代發展和倫理,還有待觀察。

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既是對他人生命權正常行使的阻礙和幹擾。正常的社會觀念認為,壹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自殺,即使活得艱難痛苦,好好活著也是生命權的正常行使狀態;自殺是壹種反價值的非正常運動狀態,普遍受到大眾的反對。正常人經常會預防和阻止別人自殺。比如相關單位有勸阻自殺的提醒,學校會發放預防自殺的宣傳資料。教唆和幫助自殺的做法是違背正常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的正常價值觀。當教唆行為具有間接正犯的性質時,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比如教唆無法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和精神病人。

2.利用權力、心理控制等特殊關系進行教唆。比如邪教組織,教堂門等。(根據司法解釋,這種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教唆自殺使被害人對自己生命的法益產生錯誤。比如醫生對未成年患者撒謊說妳沒救了,導致自殺。

此外,負有阻止自殺協助義務的人故意不作為,可能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補充:司法實踐中,有不是間接正犯的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少,判決起來很麻煩。畢竟壹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會因為普通的違法行為而放棄自己的生命。這個問題越說越多。壹般來說是基於利益衡量的方法,即教唆犯的教唆是否足以導致自殺(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即使被認為構成教唆,壹般也會被認為是情節輕微的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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