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間復產復工的“六個壹律”控制措施:1。所有恢復生產和工作的企業員工(包括外來建築工人和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如實報告個人健康狀況,自覺接受防疫檢查,嚴格落實符合防疫要求的個人防護措施。二是所有復產復工的企業員工(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和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微信群、網絡課堂等多種方式接受壹次安全教育培訓。3.所有復產復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提前1天到崗履職。四、所有復產復工企業要對企業公共區域和生產生活區域進行嚴格的消毒滅菌操作,確保符合防疫相關要求。五、所有復產復工企業要對所有生產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排查和整改隱患,確保設施設備安全。六、各企業復產復工要結合自身特點,完善系統預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復產復工方案,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嚴格按照規範程序組織復產復工。復工復產應及時向當地應急管理和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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