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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GMP與美國GMP認證的中國GMP的異同

美國FDA於1963年首次頒布GMP,這是世界上第壹個GMP。它最初是由美國天普大學的六位教授編寫的,只作為FDA的內部參考,而不是標準文件。當20世紀最大的藥品災難發生時,美國國會將其頒布為法律,規定在藥品生產、加工、包裝或儲存過程中,如果出現任何不符合GMP聲明的藥品,生產負責人要根據美國聯邦食品藥品法進行處罰。1969年,世衛組織建議各成員國在藥品生產中采用藥品GMP制度,並規定出口藥品必須按GMP要求進行。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GMP制度。藥品生產企業推行GMP是國際慣例。中國和美國有不同的GMP側重點。

雖然國內GMP法規和美國GMP法規的內容基本相同,都是針對藥品生產過程的三大要素——硬件系統、軟件系統和人員管理規定,但通過仔細對比,可以看出美國現行的GMP法規和我國的有明顯的差異。

由於我國目前實施的GMP法規是世衛組織規定的、適用於發展中國家的規範,所以從目錄中可以看出,我國的GMP對硬件的要求遠高於企業中的工廠設備,強調要避免汙染和交叉汙染,設備要與產品生產相適應。而美國的GMP更註重軟件管理,對生產過程中的軟件和人員要求更高,比如操作人員對自己在做什麽的理解,生產過程中如何處理突發事件等。美國FDA認為,由於生產設備的廣泛同質化,藥品生產的質量從根本上取決於員工的操作,因此人員在GMP管理中的作用比工廠設備更重要,強調人員責任制可以更好地保證藥品生產的質量。

在我國的GMP標準中,對註冊現場檢查員的資格(學歷)有詳細的規定,但對現場檢查員的具體職責限制較少。

因此,部分檢查人員會對相關文件、法律法規不熟悉,業務不精通,現場檢查不徹底、不細致,產生應對心理或依賴心理。但在美國的GMP標準中,要求現場檢查認證

人員資格要求簡潔明了,如“每壹個從事藥品生產、加工、包裝或倉儲的工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教育和實踐經驗,並完成所分配的全部職責”。同時嚴格細致地規定了檢查人員的職責,美國FDA的檢查人員權力很大,有資格判斷被檢查企業在符合L-health的GMP中所采取的各種操作是否符合現行GMP標準。

此外,在美國,FDA檢查員技術熟練,待遇優厚,工作比FDA其他官員更加獨立,已經形成了獨立的專家體系。然而,國內檢查員的級別和工資相對較低,並與其他SFDA官員甚至SFDA官員壹起工作,而不是獨立的。

中國和美國的GMP檢查方法不同。

據專家介紹,我國GMP標準要求檢查人員覆蓋各個方面,覆蓋面廣,沒有突出重點。藥品生產企業的很多具體操作,如設備確認與驗證、工藝驗證、分析方法驗證、無菌工藝驗證等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都沒有詳細制定,往往導致檢驗人員忽視對這些關鍵環節的檢驗。比如檢測人員往往會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拿出管理的幾個品種,檢索其主要成分。實際上,這種抽樣方法獲得的信息量很小,難免以偏概全,難以摸清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企業作弊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樣,對生產管理的檢查也是脫節的。比如,檢查人員在生產現場往往看不到完整的批次生產記錄,無法了解生產的實際情況,無法發現企業的客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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