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病人有權知道所有的事實。患者有權了解有關其診斷、治療和預後的最新信息。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然而,應該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
3.病人有接受醫療的平等權利。當人們的生活被疾病折磨時,他們有權解除痛苦,得到醫療,繼續生活。任何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患者的就醫請求。人的生命權是平等的,醫療權也是平等的。醫務人員要平等對待每壹位患者,自覺維護所有患者的權利。
4.患者有權參與決定個人健康。患者有權在接受治療前獲得正確的信息,如手術、重大醫療風險、醫療方式的重大變化等。只有在患者充分了解替代治療方法並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治療方案。
患者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拒絕治療。醫務人員應向患者說明拒絕治療可能對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
如果醫院計劃開展與患者治療相關的研究,患者有權被告知詳情並拒絕參與研究計劃。
5.患者有權在住院期間和出院後完成醫療護理。醫院應該回應病人合理的服務需求。醫院應根據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為其提供評估、醫療服務和轉院。只要醫療條件允許,在轉院到另壹家醫療機構之前,患者必須首先說明轉院的原因以及可能的其他選擇的完整信息和說明。患者將被轉移到的醫療機構必須事先同意接受患者的轉移。
6.患者有權選擇和監督服務。患者有權比較和選擇醫療機構、檢查項目和治療方案。醫務人員應力求全面、細致地介紹治療方案,幫助患者理解並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患者還有權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管理、後勤和醫德醫風管理進行監督。因為患者從去醫療機構就醫開始。也就是行使了監督權。
7.患者有權免除某些社會責任和義務。根據患者病情,可暫時或長期免除服兵役、獻血等社會責任和義務。這也符合患者的身體狀況,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符合人道主義原則。
8.有權獲得賠償。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不當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患者有權通過正當程序獲得賠償。
9.請求撤回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