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當事人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根據這壹規定,詐騙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詐騙者有詐騙的故意。所謂詐騙故意,是指詐騙者明智地告知對方情況是虛假的,會使被騙者陷入錯誤的認識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心理狀態。
第二,詐騙者有詐騙行為。所謂詐騙,是指詐騙者通過語言、文字或活動,故意隱瞞事實或告知虛假信息的行為。包括編造、變更、隱瞞事實以使被騙者陷入錯誤、加深錯誤、保持錯誤的行為。
第三,被害人的錯誤是基於詐騙人的詐騙,即被害人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陷入錯誤,而是因為詐騙。這裏的錯誤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缺乏了解。
如果被騙者沒有陷入錯誤,即使詐騙者有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也不會發生詐騙的法律後果。同時,欺詐與陷入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被騙者因理解錯誤,表達了某種意思。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示思想家對外確立法律行為的意圖的行為。欺詐人在表示意誌時認為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會造成預期的法律後果。其實因為欺詐,就意味著預期的法律後果不會發生。
此外,欺詐必須違反法律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有益於社會和他人,善意欺詐不構成欺詐。
擴展數據
欺詐的要素包括:
(1)壹方必須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故意,是指欺詐人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態度。
(2)欺詐者實施了欺詐。欺詐壹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信息和故意隱瞞真實信息兩種。
(3)受騙方因詐騙陷入錯判。也就是說,欺詐行為與誤判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因果關系。
(4)欺詐人基於錯誤的判斷表達自己的意誌。?
被害人因詐騙而對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是因為詐騙分子的詐騙。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
欺詐者錯誤地表達了自己的意誌,這意味著思想家對外表達了建立法律行為的意圖(《王黎明民法新論》第壹卷,第376頁)。
可見,意誌的表達是壹種行為,是空想家對外表達自己心理狀態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有效意思、表示行為和表示意思。
能指與所指希望使自己表達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有效的意思;表達行為者內心意思的方式,即表現行為;通過表達行為來表達外在的意思,就是表達意思。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要求當事人以善意、誠實、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規定這壹原則是為了平衡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
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這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
百度百科-欺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