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產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
2.90天和30天(晚育)15(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
3.產假需要提供證件: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母親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享受35天產假。)
4.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前提下,女職工產前15天至產後75天,可獲得90天全薪產假。產假報告申請應在分娩前10周內提交人事部審批,並附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懷孕證明。
5.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前提下,男職工配偶晚育且為計劃內第壹胎的,可享受陪產假3天。但是,試用期內不允許休陪產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允許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婦女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為其安排壹定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第九條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