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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民事訴訟中質證證據有哪些註意事項?

1,盤問準備。收到對方的證據後,要與當事人密切溝通,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主要圍繞證據的三個特征。同時,有沒有證據反駁對方的證據?同時,有沒有證據反駁對方的證據?同時,對於復雜的案件,仍要求將對方證據逐壹提出的質證意見寫成文字,類似於證據清單,以便庭審時準備,庭審後可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在提交代理陳述時提交法院;

2.盤問技巧。壹個總的原則就是圍繞“三性”。首先,在提供這些證據的時候,要仔細聽對方想證明什麽。緊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開展開證、辯論、勘驗和判斷。逐壹鑒別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201條

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對量刑建議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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