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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扣除了個人所得稅卻沒有繳納。

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涉嫌違反稅收征收管理規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應了解自己的納稅義務,確保單位按時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了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收入產生的稅種,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壹。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有義務從納稅人的工資、薪金中扣除個人所得稅,並按時足額向稅務機關繳納。

二、核實單位是否已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應通過合法途徑,如向稅務機關查詢其納稅記錄等,檢查單位是否存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如發現單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反映,並要求單位補繳。

三、要求單位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要求單位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應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如果單位拒不履行義務,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投訴舉報,稅務機關將依法對單位進行查處。

四、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教育。

為了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意識,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教育。稅務機關、單位和社會各界都應積極參與其中,通過各種渠道普及稅收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

總而言之:

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違法的。納稅人應了解自己的納稅義務,核實單位是否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並要求單位及時補繳。同時,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教育,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是保證稅收征管順利進行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9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發給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69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未收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1條規定: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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