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被禁止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由合議庭或者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案件。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壹名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審判並組織案件的評議,在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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