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數據:
申請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書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
二、申請代理的代理人必須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必須提交代理資格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需要公證的文件(合同、章程、聲明、畢業證書等。).
4.與公證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有關的其他文件。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