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的證明。
2.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證明: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均可公證,書面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3.法律事實的證明:凡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都可以公證。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事件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但能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4.無爭議事實的證明:有些事實不壹定有法律後果,但為了避免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也不得不進行公證。如果證明某人的戶籍或居住地,證明親屬關系。
5、對於追償債務、貨物、單據等確信無疑,經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單據。
6.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證據可能會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為準備日後訴訟,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7.保存遺囑和文件。
8.辦理公證相關輔助工作,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9、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的其他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