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限對外負責償還。但實際控制人虛構出資操縱公司,逃避出資,在訴訟過程中隱匿或者轉移資產,或者未經清算而處分財產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在刑法規定的壹些犯罪中,除了處罰單位外,還可能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時,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參與,但如果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而未能制止,或者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四,在人身自由方面,當公司面臨破產訴訟、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黑名單、限貸、消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