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18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活體器官捐獻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因救助形成親屬關系的人。
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捐獻者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肝臟、腎臟或胰腺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者體內,替換受損器官的過程。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體器官移植。人體細胞和人體組織如角膜、骨髓的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從人體器官捐獻者處獲取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肺、肝、腎、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受者體內,替換受損器官的過程。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未滿65周歲的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第十條活體器官的接受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通過救助等方式形成親屬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