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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辦理清遠居住證

辦理清遠居住證最快需要10個工作日。交通不便地區延長至15工作日。居留申請根據當地相關規定確定。居住半年後申請居住證的,有壹半會在申請後15-30天內拿到居住證。對於居住不滿半年,申請居住證的,提交申請半年後才能取證。

辦理居住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報: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當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計:公安內部審計;

4.認證:公安內部認證。

5.領取:申請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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