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收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類型、性質和審計結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選擇相應的調整方法。”其中,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也稱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與企業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允的交易價格;(2)按照向無關第三方轉售價格應獲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也稱轉售價格法)。即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是關聯企業中買方將從關聯企業中賣方購買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非關聯第三方時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買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非關聯第三方時發生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使用這種方法,應限於轉售者沒有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的增值加工(如改變外觀、性能、結構、改變商標等。),這只是簡單的加工或簡單的購銷業務,轉銷商應獲得的利潤水平應合理選擇和確定。(3)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也叫成本加成過程)。即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在關聯企業的正常利潤作為公平交易價格。使用這種方法,要註意成本的計算必須符合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要合理選擇和確定適用的成本利潤率。(4)其他合理的方法。當上述三種調整方法不適用時,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凈利潤法等。在企業不能提供準確的價格、費用等憑證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核定利潤率的方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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