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舉報投訴的範圍包括:
1,用人單位未制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2.用人單位未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及其他必要條款、未交付勞動合同文本、未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4、用人單位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工資的,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
5.用人單位未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規定。
6、用人單位未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且未禁止使用童工的。
7、用人單位未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8、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未遵守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
9、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未遵守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
10、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未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11,實習、實習單位未遵守有關學生實習、實習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
12,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避免拖欠工資,員工需要保留勞動關系證明。並記錄單位發放工資的情況,作為以後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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