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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中的國外術語解釋

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是壹個相當復雜的問題。主要有三種情況會導致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壹是外國企業在國外開展業務但在國內完成,或者利用分支機構在國內進行壟斷;二是控制關系位於國內外的兩個獨立實體的壟斷;第三,外企在國外的壟斷對中國有影響,但企業在國內沒有動作。

1.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二、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相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對整體市場競爭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三)制定並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五)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4.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壹)用於改進技術、研究和開發新產品;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壹產品規格和標準或實行專業分工;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的競爭力;

(四)實現節能、環保、救災等社會利益;

(五)由於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生產過剩;

(六)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合法利益;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區別對待;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六、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基於以下因素:

(壹)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和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

(二)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經營者的財務和技術條件;

(四)交易中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度;

(六)與確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五)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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