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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稅後利潤分配原則和順序。

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稅後利潤分配原則是:法律順序分配原則。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決定了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必須從大局出發,照顧各方利益。這既是稅後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也是稅後利潤分配的基本出發點。沒有剩余就沒有分配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同股同權和同股同權不僅是公開發行股票時應遵循的原則,也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時應遵循的原則之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分配順序為: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公積金。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支付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壹百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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