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中的居住權是否屬於財產權
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屬於財產權,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居住權具有人身特異性,不能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了無償居住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房屋居住權的設定方式有哪些?
住房居住權主要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設定:
1.根據合同取得居住權。如果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在出租房屋內居住的權利。
2.依法直接取得居住權。例如,未成年子女有權住在父母的房子裏。
3.根據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推移而取得居住權。
第三,住房權。
住房居住權包括:
1.居住權人有權使用房屋,但這種使用權必須限於居住目的。
2.權利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3.權利人有權對住宅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70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