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保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機關、單位在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時,需要確定密級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具體職責是:
(壹)審定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範圍;
(二)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三)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不明確的,按照規定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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