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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壹、勞動合同變更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

1.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律程序。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蓋章,變更協議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5.勞動合同變更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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