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
2.華僑申請回原戶籍所在地定居的,自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三個月,或者連續六個月居住滿九十日;
3.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在擬居住地有穩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財產,或在當地直系親屬及其他親屬處有自有財產,並自願為其提供長期住所;
4.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即有下列生活來源之壹;
(1)本人受雇於國內企業或個體戶,有穩定收入;
(2)本人有退休金,在國內有養老金;
(3)本人有足夠的積蓄,能夠保證穩定的生活來源,具體數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本人國內親屬承諾願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華僑來華定居材料:
1.需要親屬的有效證明。
2.如實填寫申請表。
3.需要提供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的聲明原件。
4.按要求提供壹張正面免冠、白底的兩寸彩色近照。
早期歸僑的退休政策:
提前歸僑的退休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早期歸僑的關懷,2005年出臺政策,對部分單位因破產、經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為早期歸僑發放退休生活補貼的問題,由市財政安排解決。這項惠僑政策實施20多年來,受到了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歡迎和好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近年來,隨著物價指數和工資水平的不斷提高,許多歸僑多次通過CPPCC提案、來信來訪反映我市補貼標準偏低的問題,特別是早期,歸僑大多年老多病,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
綜上所述,國家對歸僑是有保護意識的,海外歸僑的退休待遇還是相當高的。國家通過很多政策保護歸僑的利益,給予很大的福利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出境定居的公民必須到當地派出所或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在國外定居的華僑應註銷戶口。華僑要恢復戶籍的,要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回國定居手續,並進壹步登記常住戶口,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華僑希望回國定居的,應當向我國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手續,並向國內省級公安機關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