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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始終不出庭,壹個案件需要宣布多少次才發生法律效力?

壹個案件,如果被告始終不出庭,沒有具體的公告次數才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違約判決的公告時間壹般為60天。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時,上訴法院將公告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會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事實上,公告送達是壹種推定送達,即受送達人在公告後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送達。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是法院在壹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壹般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會在演講辯論當天出庭辯論。但是,由於私法的性質,當事人享有權利處分權,實踐中往往存在壹些阻礙當事人出庭的因素,當事人無法出庭是必然的。在壹方不能出庭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糾紛的法律關系。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形成了缺席判決制度的兩種代表性模式,即缺席判決主義和單方辯論主義。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情況: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提起反訴;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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